2023年全国两会上,党的建设6位全国人大代表、2位全国政协委员建言献策,3月5日、6日光明日报和上海证券报等媒体进行了采访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党的建设第七一八研究所副所长郭建增:加快推动海洋氢能建设 打通全产业链条
“大力发展海洋氢能产业,有助于实现‘双碳’目标,保障我国东南沿海地区清洁能源安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党委委员、副所长郭建增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应抓住世界新能源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通过自主研发突破海上制氢技术的瓶颈,解决关键技术,率先开展海洋涉氢应用,做实做强做优海洋氢能实体经济,并推广至大规模海、陆氢能应用,从而打通氢能产业上游绿色制氢、中游大规模氢能储运、下游规模用氢的全产业链条。
加快海上氢能发展迫在眉睫
郭建增表示,东南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是能源负荷中心,也是未来氢能应用的重点区域,该地区清洁能源的广泛应用将加速实现“双碳”目标的进程。然而,我国可再生能源的规模供应和能源需求呈逆向分布,在资源上“西富东贫、北多南少”。受绿氢制备规模限制,2035年前尚不具备铺设辐射东南沿海地区的长距离陆上输氢管道等基础设施的条件。同时,进口海外液氢易受制于全球绿氢供应链的地缘政治因素影响,无法切实保障中国清洁能源的安全问题。因此,实现东南沿海工业及航运氢基燃料的可靠保障需立足海上资源,需大力发展海洋氢能。
在郭建增看来,发展海洋氢能仍面临一些问题:一是我国在海上大规模绿氢制备及应用方面的政策支持相对较弱,偏重于车载燃料电池和加氢站等陆上氢能应用端,而在海上大规模绿氢制备、海洋装备的绿氢应用等环节涉及较少;二是海洋氢能研发、试验、应用产业生态尚不完善,在海上大规模绿氢的制备、储运、应用方面有所欠缺,对适应海上风电波动性的制氢基础材料研发、试验、应用较弱,在大容量高压气态储氢、固态储氢、有机液储氢等技术方面投入不足,在适用于大型海洋装备的大功率长寿命燃料电池和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等方面的研发应用较少。
政策与市场双引导 推进全产业链发展
“目前,国内外海上制氢技术均处萌芽期,暂无成熟可靠的海上制氢装备及相关基础设施,要抓住世界新能源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郭建增呼吁政府、企业、社会资本各相关主体积极参与,共同加快推动海洋氢能开发建设。
对此,他提出三方面的具体建议:
一是加快演示验证,推动可复制、可推广的海上制氢示范工程落地。利用产业带动科研,选取海洋氢能应用典型场景,对装备进行充分验证并择机推动应用落地。通过装备研制、演示验证、示范应用,充分测试海上制备和储运氢能关键技术、核心系统及设备材料的研制成果,形成国内自主的可持续、可扩展示范模式,为海洋氢能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加强资金支持,鼓励绿氢制备产业和商业应用探索。沿海地方政府要加大对海洋氢能的政策扶持,对进入海洋氢能产业的企业实施奖励制度,在海洋氢能产业链装备关键共性基础技术攻关、核心系统与设备研制、研发保障试验验证平台建设和典型装备示范应用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国电投、国能投、中海油等相关国有企业进军海洋氢能市场,率先开展绿氢制备以及应用的探索。
三是引导社会资本,形成多元化市场格局。培养绿氢制备产业的新赛道、新内需,鼓励商业应用,探索多种市场运营模式,打造类似“碳市场”的“氢市场”。设立市场化运作为主的省级海洋氢能经济创新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运营海洋氢能产业投资基金,完善海洋氢能产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联合上海、青岛、大连、舟山、厦门等海岸城市地方政府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海洋氢能发展政策与规划,设立碳排放积分奖励制度,落实国家海洋氢能示范区。
全国人大代表、党的建设第七二五研究所所长王其红:进一步探索完善科研院所股权激励机制
“国有科研院所工资加绩效的传统薪酬制度,难以充分激发科研成果产业转化及高科技产业持续迭代升级的活力。”全国人大代表、党的建设第七二五研究所所长王其红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充分激发国有科研院所高科技产业的创新动力和活力,建议进一步探索完善科研院所下属科技产业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
跟投机制缺位 核心人员难享硕果
王其红表示,近年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等部门陆续出台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等国有企业股权激励顶层制度以及一系列配套、操作指导文件,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这些政策的出台无疑对激发国有企业创新活力意义重大。但处于探索实践阶段的有关暂行办法或试点政策,尚无与跟投有关的指导意见。目前国家也未出台关于国有科研院所与跟投相关的指导文件,使得科研人员难以享受到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目前公司设立时无法引入职工股权。”王其红表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开展股权激励的国有高科技产业公司必须存续满3年,激励的股权必须来源于增发或向现有股东回购、受让,必须以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换言之,当国有科研院所的科研创新成果具备一定的产业转化条件、拟设立科技产业公司加速产业化进程时,程序上无法引入职工股权。“持股人身份也有待进一步放宽。”王其红表示。
推行跟投制 加速科研院所成果产业化
王其红表示,在国有科研院所现有股权激励政策的基础上推行实施股权跟投,进一步推进股权激励机制,将有效地加快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加速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
为此,他提出两方面建议:
一、引入骨干员工股权跟投机制。为有力促进国有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建议科研院所在设立科技产业公司时可引入核心员工股权跟投机制,即引入核心员工共同出资设立科技产业公司。对于科研成果向产业转化、未来市场化程度较高且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通过在设立科技产业公司时实施核心员工股权跟投,可真正实现跟投人员与投资项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二、在股权跟投中探索放宽“上持下”限制。“上持下”对于股权跟投而言是不可避免且有益于国有科研院所高新技术公司发展的。这与员工持股中禁止“上持下”的要求是不同的。建议在股权跟投中有条件放宽“上持下”限制,同时针对“上持下”跟投人员设置过渡期,期限届满后,要么退出,要么转为公司员工继续持股。
全国政协委员、党的建设第七〇二研究所副所长叶聪:加快发展深海采矿装备 保障国家战略资源自给
“随着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和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国家对深海空间安全、资源安全和环境安全更加重视,深海矿产开发装备技术的研究显得尤为紧迫。”全国政协委员、党的建设第七〇二研究所副所长叶聪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我国深海矿产开发面临资源依存度高、国际竞争激烈、尚未掌握开采核心装备技术等问题。为此,他建议政府部门、企业加强对我国深海采矿领域的重视,加快发展深海采矿装备,助力国家战略资源自主可控。
深海矿产开发面临诸多挑战
随着我国工业飞速发展,关键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高,资源安全形势严峻。
叶聪告诉记者,当前我国金属矿产资源特别是支撑新能源产业的锰、铜、钴、镍等关键金属对外依存度高,关键金属自给不足,使矿产资源安全形势更为严峻。
“向深海要矿产成为我国资源开采的重要选项之一,但我国深海矿产开发工作面临诸多挑战。”叶聪介绍说,目前国际海底深海矿产勘探向商业化开发阶段过渡的趋势明显。国际海底管理局预计将于2023年下半年发布开采规章并开放矿区开采许可申请。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已掌握了深海矿产开发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的制造能力,加拿大TMC公司已于2022年10月在4300米深海开展千吨级采矿原位试验,并计划2025年实现千万吨级/年的全面商业开采。我国尚无面向商业开采的系统计划。
与此同时,国内深海采矿技术以及核心系统设备依赖进口。叶聪表示,国内在“十三五”期间开展了深海采矿关键技术攻关,完成千米级采矿系统联动海试,但在水下感知、物联网、大水深立管等方面缺乏成熟和安全的技术储备,距离形成商业开采能力仍有较大差距。国家面临因技术储备不足而丧失相应矿区资源优先开发权益的风险。
“此外,随着深海环保呼声日益高涨,绿色采矿技术成为准入门槛。”叶聪结合工作以及调研情况发现,我国对于深海生物和环境的科学研究存在不足,不能满足正确和全面评价深海采矿环境影响的需求。而我国的深海勘探、开采技术在低扰动、低污染、低排放、高可靠性等方面也远不能满足商业化开采需求。
保障战略资源自给 引领深海技术变革
叶聪表示,当前国际深海矿产开发布局提速,我国应把握住争取全球视野下深海技术先发优势的历史机遇,聚焦安全保障、科学研究与资源开发三大战略方向的现实需求,构建世界领先的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与装备体系,保障我国战略资源的自给,引领我国深海技术变革、制造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
结合我国深海矿产开采现状以及存在的障碍,叶聪提出了三方面建议:
一是完善深海技术发展管理体制,加强统筹深海采矿装备技术发展的顶层设计。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举国体制优势,加强深海采矿装备技术发展与国家海洋安全战略、海洋经济战略的协调性。建议国家相关部委健全深海采矿装备技术综合管理工作机构和高层次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深海采矿装备技术长期整体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进度计划,并出台相关保障措施,引导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
二是强化深海装备技术自主创新,重点突破薄弱核心系统设备研制。针对深海采矿装备涉及领域多、技术覆盖面广的特点,建议国家相关部委加快组织推动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研项目论证,整合国内创新链优势资源,充分发挥产业端需求对技术创新的带动作用,在深海系统级技术研发、数据信息共享、标准制定、试验条件建设、示范工程演示验证方面强化资源统筹与布局,重点围绕水下开采设备、深水立管与提升系统、重载布放回收、海洋感知元器件、水下定位导航等薄弱环节展开突破,形成支撑规模化开采的技术能力。
三是系统推进深海矿产开发活动,加快形成规模化开采能力。建议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开展规模化开发试验工程的组织论证工作,重点聚焦已具备资源勘探基础的现有矿区,按照工程化试验要求,加快布局环境保护和采矿海试工作,对标国外进展,实现规模化开采试验和相关环境研究。建议财政部门针对深海矿产开发活动资金密集型的特点,加大经费投入,同时引导社会投入,确保资源保障,为实现商业化开采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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